“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医疗官司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或仲裁中,患方要获得赔偿,最重要的是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患者的就诊病历及相关物证。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推卸责任,会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修改,有时会不惜对病历进行全面伪造,或是销毁相关物证。所以,作为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要工作就是对立即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如有必要对相关物证也要进行封存,如输液器、患者所用药品、辅助检查的电子数据、手术器械等等。在封存病历时,有的医疗机构会以有的记录(如抢救记录)未完成为由,拖延或拒绝立即封存。这是患方应要求立即封存已完成(或应当已完成)的记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补记的(如抢救记录),患方应要求医疗机构在自己的监督下按时完成并在完成后立即封存。如医方不配合,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卫生局医政科)派员到现场协调并处理,必要时患者在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将来证明医方曾对病历进行过篡改等自理。
在导致患者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死亡原因不明,医方应向患方提出进行尸检的建议,以查明死因。如果医方未按规定告知患方进行尸检,则医方应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如果医方提出尸检,患者不同意尸检(决定是否时行尸检的权利在患方),则患者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确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患方不要因风俗原因拒绝进行尸检,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患方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以获得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