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其实在我国不管是哪个地区,就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来看都是一样的。因此说到成都返还彩礼的条件,其实适用的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规定的那些内容。不过实践中,即使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最终确定下来返还的彩礼数额通常也不会是男方之前给付的那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