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两方离婚的经过中,应该本着共有财产裁判分配的原则进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