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二)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顾名思义,即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规定》后面的五至十条对以上六部分做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果我们将部分行业或者岗位实行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概括为基本工资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将应发工资列一个公式: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三)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即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需要明确的是,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列如下公式表示实发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院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如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