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无钱请律师的情况,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只要情况符合上述两条,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旦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院援助决定的,还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另外,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还可以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的,请求法院判决由公司负担。
(二)追讨欠款属于民商服务:
(1)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3、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4、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