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法律问题2024-03-15 22:13:51佚名

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一)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

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

3、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回自诉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5、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

6、申请回避

7、提出上诉

8、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补充证据。如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服不予撤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三)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通俗的就是说在遭到遗弃的时候,这些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遗弃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在法律上也是违法的,希望大家都能够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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