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
第11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犯罪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犯罪居住地的村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第12条规定,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提醒,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