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必存在两个合同、两个观念交付
笔者对占有改定的表述是:实现转让效果,而依法律行为由转让人继续占有的一种观念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是将自主占有“改定”为他主占有。我国《物权法》第27条对占有改定作出了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照上述规定,在占有改定的场合,必有两个合同,一个是转让合同(买卖、赠与等),一个是保管、租赁、借用、委托、质押等合同。占有改定,避免了两个合同的反复现实交付,而同时实现了两个合同的两个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是简化混合交易程序的规则。
公民在占有了物品的所有权后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转移或者出让物品的所有权的,那么在进行物品所有权转让时也是可以通过约定或者签订相应的合同来实现的,如果在转让物品所有权时出现了任何的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