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法律问题2024-03-13 04:09:45佚名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婚姻法》: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是夫妻双方有孩子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注意的是,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必须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是不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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