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问题2024-03-13 01:15:35未知
抽逃出资规定(什么情况算抽逃出资)
法律关于过失决水规定刑事刑罚内容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