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
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
法律问题2024-03-12 22:37:08未知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