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兼采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也就是说在夫妻未就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此案适用法定财产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第十八条(夫妻个人财产)、第十九条(约定财产)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