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的健康职业档案,是通过检查,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及预防将来可能会患的疾病,降低职业病风险。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早的预防疾病,有助于员工个人和用人及早采取必要的健康保护措施。用人单位肩负着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义务。
2、此外,用人单位还肩负着派专人保存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对借阅进行严格限制,保护好员工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用人单位也可制定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个人保管其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查阅,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关规则,严格按照规章对查阅进行记录。未经用人单位允许,不允许无关人员借阅他人的健康监护档案。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为其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应加盖用人单位的专用章,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复印等其他费用。
4、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该档案应该包含劳动者的姓名,性别,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第二,劳动者的职业史,员工是否患有职业病的既往病史,以及其是否有机会接触职业病的危险史。
第三,劳动者之前多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统一汇总在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记录其当时检查结果所带来的疾病处理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若是能够协商达成一致,自然也是可以签署无偿的保管合同的,但是若双方在交换需要被保管的物品时,并没有签署合同,而是金是口头确定了协议,此后若是发生纠纷,不管是保管者还是委托保管者,都是不能较为便利的处理该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