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地条钢的刑事责任(违法生产地条钢查处案件)

法律问题2024-01-19 20:24:19佚名

生产地条钢的刑事责任(违法生产地条钢查处案件)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2、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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