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过错推定原则(侵权法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问题2024-01-15 17:21:11佚名

侵权法过错推定原则(侵权法过错推定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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