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以下5种凭证可以作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从欠债人依法取得票据使用权利时为生效日期,这种形式下,以支票作为生效证明要件。
2、借款以现金交付的,从欠债人收到借款时立即生效;这种立即生效的无记录支付形式,建议在借条上标明借款日期或注明借条立即生效。
3、出借人将借款以授权某种特定的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形式借给借款人的,应从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起算生效日期。
4、以转账、汇款或通过其他网络平台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生效日期,到款的业务信息即可作为生效证明要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从完成约定时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够证明约定事件完成进度的要件作为凭证。
也就是说,在打印的借条上按手印,再加上以上的凭证,该份借条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借条和凭证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