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无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都只属于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