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如国家电信部门无线电发报设施、设备,包括发射机、天线等;还有电话交换局、交换站以及有关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如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及交通设施中使用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总之,电信设施,既包括各种机器设备,也包括其组成部分的线路等。
对于该罪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用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1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