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公司注销后,凭证能够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能够私行销毁。
2、单位因撤销、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由而终止的,在终止和解决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私行销毁,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限定处置。
法律问题2023-11-16 06:02:11无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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