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所有薪水(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劳动者去职后的下一个结算周期支付劳动者薪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纷争不能商量解决的,劳动者应当搜罗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2.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
3.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