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当事人及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确有必要进行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施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行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1、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3、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4、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在某些案件中,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机关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