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的赔偿项目包括: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六)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七)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