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
2、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3、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4、法院立案审查;
5、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6、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7、裁定驳回起诉;
8、对法院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10、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1、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