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农耕园”里除草、浇水,感受农耕文化。 新华社发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值税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8月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同时,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也将迈出关键一步。当日,学位法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经评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
学前教育法草案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教育方式
8月28日,学前教育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共八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主要从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曾在记者会上表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一是,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二是,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三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教育质量。四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五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六是,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
南都记者注意到,约三年前,教育部在2020年9月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学位法草案
数据造假、AI代写论文或被撤销学位
8月28日,学位法草案提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
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被撤销学位
近年来,“学历造假”事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曾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BiMBA商学院院长的陈春花就曾被质疑博士学历造假,陈春花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回应有关学历争议,承认其博士学位未被认证。
针对学历造假等乱象,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草案要求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名誉博士学位获得者需要在特定领域作出贡献;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定学位授予条件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在完善学位授予程序方面,草案规定,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通过同行专家评阅、答辩等程序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草案还明确,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学位申请人对有关学位授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多位代表委员曾呼吁制定《学位法》
作为一种学术称号,学位代表了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也是评价其学术水平的重要尺度。学士、硕士、博士,这是我国目前实行的三级学位制度,也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通行。
198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对学位问题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该条例也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学位管理和授予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石。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我国学位法律制度将迎来一次重要突破和完善。
南都记者关注到,长期以来,多位代表委员也曾呼吁《学位法》立法。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王涌天曾表示,《学位条例》存在着学位体系缺乏多样性、灵活性,对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制支持不足,比如存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不到位,重管制、轻保障的倾向不利于教育秩序稳定,失效法律规定不能及时废止等等问题,因此应加快制定《学位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原校长周其凤也曾表示,目前施行的《学位管理条例》已经滞后,现行的《学位管理条例》中,许多相关概念没有被界定,学位分类体系不完善,学位评定、答辩、授予程序不够规范,学位管理体制也不尽合理,各主体之间职责权限不清等,因此要尽快出台《学位法》。
2021年3月,教育部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抢夺方向盘、无人机“黑飞”将受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
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将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二是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三是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草案将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制定,2006年3月1日施行,2012年进行一次修改。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出现很多新情况,治安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海南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议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增多,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治安管理实践中发现了该部法律一些亟待修订和完善的问题,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据报道,议案提出了多方面具体建议,包括借鉴刑法立法原则修改总则,增加处罚行为法定原则,公安机关专司治安处罚原则,程序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排除和减轻违法事由原则,确认调解效力原则;增加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可以增设没收作为治安处罚种类的一种;完善双罚制度,借鉴刑法有关双罚制度,适度适用,多使用“可以”“或者”自由裁量、选择性的文字;完善与刑法相应规定的衔接;增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增加对组织儿童行乞的行为加大处罚的内容;增加对盗挖文物处罚的内容;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调整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幅度;进一步明确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据了解,为更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予以优化、完善,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相较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解读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及此次修法的几个看点。
增加有关规定,更好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要求
杨合庆介绍,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当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发挥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等特点,切实做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
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公正高效”方面增加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便民为民”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增加了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干情形。
杨合庆介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一步明确列举,可以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指引,也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此类行政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修订草案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增加了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这些案件可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近年来,有关地方和部门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吸收专家、学者等外部人士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参考。
杨合庆介绍,这项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积极作用,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具体工作,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作出了规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提请咨询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采写:南都记者 宋凌燕 郭若梅 刘嫚 实习生 唐小狄
综合:新华社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