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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武汉的一所医院大厅里,一个年仅两岁的幼儿因为尿急,未能及时找到厕所,便就地解决。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泡小小的尿液却引发了一起诉讼风暴。幼儿的家长竟然被法院判决赔偿11万元,网友们看到结果后惊呼:一泡尿居然这么贵啊!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刘某心急如焚地带着孩子前往医院就诊。在儿科急诊挂号处,无意间踏上了一滩水,结果在某医院儿科门诊大厅的“水”上滑倒,受到了伤害。后来经过司法鉴定,刘某的伤势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经过一场大手术,刘某为此付出了三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同时还有因误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等等。刘某一并要求该医院对其总计近20万元的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在经过一番交涉后,刘某并未能与院方达成和解,因此他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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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细致的调查下,调取了事发时医院的公共视频,揭开了小杰不慎跌倒的真相。视频中,一个温暖而鲜活的画面徐徐展开:在刘某经过的前12秒钟,可爱的2岁半的小杰在保姆的陪同下,正在那片领土上执行着自然赋予他的任务。
小杰,这个活泼的小家伙,在保姆的呵护下,像一个勇敢的小探险家,行了五谷轮回之事。可惜的是,因保姆恰巧站在小杰的身后,像一个默默无闻的守护者,用身体挡住了导医台工作人员的视线,使他们无法及时发现这个突发状况。事发两分钟后,保姆牵着小杰返回现场,用拖把清洁了地面的尿渍后,便匆匆离开了。无论是保姆还是后来的刘某,谁也不会料到小杰的这一个细微的举动,竟然会带来如此之大的危害。#武汉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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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的过程中,法院根据刘某提交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作为诉讼参与人。而小杰的父亲则表示,小杰患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够得到适当的责任减轻。
刘某受伤的原因是小杰在公共场所小便,地面湿滑所致。医院在大厅进口、两侧和台阶等地方都设有“小心滑倒”的提示,但刘某仍然摔倒。因此,医院认为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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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导致刘某受伤的原因是什么?
刘某在医院门诊大厅不慎滑倒受伤,看似发生在医院里,但未必是医院的责任。这一事件的起因源于小杰的随意小便,而且尿渍没有被及时清理。在保姆的庇护下,导医台内工作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杰的失态行为。
从小杰小便后离开到刘某摔倒,仅仅只有12秒钟,即使医院安排了巡视的清洁人员,也难以保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并及时做出相应的提示或清理因。所以,该次损害事件的原因不是医院没有尽到安保义务,而是小杰的随地大小便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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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某自身是否有过错呢?
刘某对于自身的损害发生,亦有一定的疏忽。她行走时缺乏警惕,对路面状况没有仔细查看,尤其在湿滑的地面穿拖鞋行走,导致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他的行为暴露出对自我保护的轻视,也说明他对周围环境的疏于观察。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小杰的父亲需承担七成赔偿责任,他需向刘某支付11万余元的各类损失赔偿以及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小杰父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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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犯错时,父母该如何处理呢?
未成年人的自制力尚未发育完全,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应有的监护职责。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道防线,父母在孩子已经对公共环境产生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便及时消除风险。
孩子们需要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避免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走入歧途。如果我们总是用“他还是个孩子”为借口逃避我们对孩子的教育责任,那么孩子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而犯下更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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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父母,我们应该始终积极地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引导,并时刻监督孩子的行为。当孩子犯错时,我们应该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让他们知道这些行为是不正确的,并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这些行为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对孩子的行为置之不理或逃避责任,那么孩子很可能就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从而造成更大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他还是个孩子”为借口逃避责任。让我们共同期待每个孩子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绽放出属于他们的光芒。一泡尿11万元,这可真是花钱买教训,不能说贵不贵,只能说值不值。对此,您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