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标志着党和国家治理方式的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立法主体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经过将近40年的努力,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千件地方性法规,为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2、同时也要看到,现实生活中一些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还没有出台,法规与法律之间还不完全配套、协调、一致,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严密,原则性条款过多,处罚的伸缩性太大,可操作性较差,地方立法还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3、地方立法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目的是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最终制定出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使有关规定得到补充和细化,具有地方特点。
4、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法规制定权的职能相近,但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加灵活。
5、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乡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显得更为重要。围绕本行政区域内国计民生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时提出各种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决策,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发布具有导向性和约束性的决议,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集中全民意志和要求确定大政方针、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6、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以人大为基础和核心,地方国家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起来。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7、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和地方国家机关工作。
8、在我国政权体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从纵向来看,包括了解权、处置权、制裁权。在新时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需要把握以下三点。拓展监督领域、创新监督途径、完善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