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否则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