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冲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质量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布告》,以此实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冲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质量量安全违法犯罪行动。
布告请求,各地要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会集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撤销,没收生猪、生猪商品、屠宰东西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自己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科罪处分。
布告指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别的单位或许自己对生猪、生猪商品灌水或许写入别的物质的,依法没收灌水或许写入别的物质的生猪、生猪商品、灌水东西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许别的单位的主要担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许别的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自己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部分特别强调,如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打针沙丁胺醇等国家制止运用的药物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处分。
关于明知是运用“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制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运用的药品或许富含该类药品的饲料饲养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效劳,或许出售其成品的行动,布告确定,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以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科罪。
布告还指出,从事生猪商品出售、猪肉成品出产加工的单位和自己以及餐饮效劳运营者,出售、运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商品、未经肉品质量查验或许经肉品质量查验不合格的生猪商品以及灌水或许写入别的物质的生猪商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食物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则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产、出售归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成品的,布告规则,确定为《刑法》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别的严峻食源性疾病”,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出产、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科罪处分。
布告清晰,运营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生猪肉类或许出产运营其成品;运营未按规则进行检疫或许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许出产运营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猪肉成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自2015年10月1日起,明知从事上述规则的违法行动,仍为其提供出产运营场所或许别的条件的,责令中止违法行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的,应当与食物出产运营者承当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