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不断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以下简称“第174号公告”,请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下载)请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全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兽药产品追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管理
各市(州)要催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厉按照第174号公告请求,建立健全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及记录,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所有兽药产品须在兽药产品标签或最小销销售包装上按农业农村部规定印刷规范的“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在产品生产下线后须及时将兽药产品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兽药产蒲狯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其中收货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的,须为已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注册入网的合法兽药经营企业。2019年9月1日前,兽药生产企业须实现兽药二维码、追溯设备及系统与第174号公告请求的最新标准一致。
各市(州)要在2019年9月30日前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对产品进行梳理,按照第174号公告请求,对异型瓶等因技术缘故无法在产品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兽药二维码的,指导企业填写《无法加印兽药二维码产品申请表》(见附件),签署建议后报我厅进行审查确认,确认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企业同时要提供所申请的每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批件重印件、经农业农村部审核的标签说明书重印件、产品最小包装图片、产品最小赋码销售单元图片等资料。
二、全面实施兽药经营企业追溯管理
各市(州)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催促检查,加大兽药经营企业追溯工作推进力度。按照第174号公告请求,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规范做好兽药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确保2019年年底前全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追溯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我厅从9月份起将定期通报各市(州)兽药经营环节追溯数据上传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清理辖区内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注册后因故不再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或重重注册的企业信息,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对上述用户进行“删除”或“禁用”。
三、踊跃启动兽药使用环节追溯试点
为逐渐构建笼罩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链条兽药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各市(州)要踊跃组织规模养殖场开展使用追溯试点。指导规模养殖场按照第174号公告请求尽成用户注册通过后便可通过试点配套APP或者自行采购已备案登记追溯设备厂商的终端设备开展使用追溯操作。2019年每个市(州)筛选3-5家规模养殖场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其中参加全国和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举动试点养殖场优先参加,蛋禽规模养殖场较为集中的市(州)不少于2家蛋禽规模养殖场参加。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勉励动物诊疗机构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四、高度器重,全面落实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请求
兽药产品追溯管理是国家强化兽药事前事中事后全产业链风险管控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要高度器重,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尽职,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一是要踊跃主动向市(州)政府、财政等部门汇报,踊跃争取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二是市、县两级兽药监管部门要于2019年9月1日前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入网(注册并审核通过),以便于做好本辖区兽药追溯管理工作。三是要严厉准入管理,将开展追溯管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允许的必备条件,也作为文号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形式,加大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追溯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力度,确保追溯数据的正确性和全面性。对监督检查中发明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五是要加大兽药追溯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和条件。尤其是组织做好辖区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