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房屋,何为公共利益?

时事新闻2023-09-15 10:36:19无忧百科

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房屋,何为公共利益?

什么情况下才能征收房屋?何为公共利益?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房屋,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呢?什么叫旧城改造?哪一情形才能进行征收?旧城改造征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旧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是因公共利益的收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涉及到刚才说的收回的规定,为实现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规定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明确的,另外一个属于兜底条款。一个是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这种方式的,因为这个原因而进行的收回。另一个是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先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关于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还是没有说明什么是公共利益,是不是其他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在2020版的《土地管理法》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因为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都是一个片区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这种成片的房地产开发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用地?是不是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建设用地范围之内,里边有没有占用其他的农用地,原来属于农用地需要征收的这种情况。征收农用地的这种情况是不是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这些都是前提要件。这些就是构成了公共利益的具体的范围的界定和概念。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面也有具体的规定,当然也有的是地方性的法规,地方部门规章当中也会有相关的规定。地方各级部门都有制定相关的进一步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阐述旧城改造的一些需要,比如说需要哪个行政机关出具证明?比如需要旧城改造,需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地段或者某个地段,环境比较差,交通也不好,燃气等等各方面因素需要改造,这些都应该有足够的证据。

《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做出征收决定。

其中列明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哪些。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基础建设的需要。比如说高铁高速等等以及像水利保护,水源保护,河道治理等等,这些都属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三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学校,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一些公园或者是自然保护区等等,这些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等,或者一些防灾减灾的区域划定,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等等。这些都是属于第三款规定的范围。

第四款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障房的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是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范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性设施落后的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像棚户区,旧城区建设等等这些,需要也属于第五款列明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第六款,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兜底条款,也规定了其他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此之外,如果有其他条件征收房屋的,应当去审查它是否符合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就是为了审查征收决定,在实践过程当中,为了审查作出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这几个情形。

3、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如何区分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在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认识无法分析的情况下,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例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房屋的征收决定,可以去查一些网上的判例,征收决定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这样的案例比较少。因为很多在征收决定的起诉过程当中以公共利益这条证据说征收决定是不是公共利益,在实际过程当中,应当说几乎很少会被法院去采纳。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虽然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有的确实是国防外交,这些没有争议的,应当说大量的征收的决定,有的他不是说得那么明确。很多可能就是房子拆了之后进行开发商品房,应当说大部分旧城改造要建一些门面房、商业写字楼、高档小区等等,那这种情况又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实践过程当中很多列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什么?因为也是符合城市的发展的规划进行建设,在实践过程当中不好去界定,往往后面可能就是旧城改造,行政主体要征收房屋。

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也会发现,很多小区实际上算不上,也说是旧城区改建。有的房屋才10年,有的20年就进行拆除。也会出现,有的不是旧城改建的名义,而是因为建设商业等等,需要直接进行拆除,不是因为旧城区改建的原因进行。

说是旧城改造,所以这时候我们认为需要去审查一下有没有找相关的机关去鉴定,比如交通部门相关的环境部门等等去调查取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说认为被征收人不属于旧城改造,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到法庭上去出示。比如说现场的照片、视频等等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还有房产证等,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

因为公共利益被撤销,确认违法案例还是很少,再诉征收决定的时候,对公共利益方面要做到心中有数,但是当然如果确实明显不是这几条情形的话,可以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应当撤销征收决定或者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应当撤销的就是违法的征收决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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