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长春9月26日消息(记者张学龙)日前,长春市出台《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购房融资需求问题提供政策支持。
《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自9月12日起,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的男性及未满55周岁的女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自愿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
据悉,首先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灵活就业专区”“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端口自助开立公积金缴存账户,然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开办公积金账户时预留的银行卡原件,自行选择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现场与银行签订公积金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即可完成开户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足额将月缴存额存入签约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代缴至缴存账户中。
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9月30日前可调整一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缴存账户。在长春市公积金缴存单位开立过账户且未注销的,应当申请将原个人账户转移至“长春市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户”延续使用。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到缴存单位入职的,需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再转移到单位账户下接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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