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区域卫生规划内容

时事新闻2023-10-18 17:51:49无忧百科

汕头市区域卫生规划内容

  以人民群众就医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主体主导地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互促共进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加大对医疗卫生资源薄弱地区的倾斜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着力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近日印发的《汕头市区域卫生规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我市要推动构建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为建设健康汕头、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布局“一高、两翼、四核、多支点”

  我市坚持“强中心、优外围、网络化”的原则,构建全市“一高、两翼、四核、多支点” 的医疗设施空间布局。其中,“一高”指:依托中心城区打造粤东区域医疗高地;“两翼”指:发展西翼潮阳潮南提质发展区和东翼澄海南澳特色发展区;“四核”指:打造潮阳、潮南、澄海、南澳四大区县医疗中心;“多支点”指:重点建设澄海东里、莲下,潮阳西胪、谷饶,潮南两英、陇田六个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节点。

  此外,加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快省属市属医院重点项目建设。推广“一院多区” 模式,在严格控制单体规模的基础上,加快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综合实力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发展分院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优先在群众医疗需求大、医疗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和专科领域布局,鼓励中心城区“三甲”医院通过建设“一院多区”、组建医疗集团等多形式向澄海、潮阳、潮南地区扩容,推动各区域医疗资源均衡、同质化发展。

  加快打造区域医疗中心

  我市加快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高水平医院建设,高标准建设国家呼吸医学中心省内分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儿童、心血管、肿瘤、神经省内分中心。

  建立以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3家“三甲”综合医院为核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汕大医学院各附属专科医院协作的“3+N”粤东区域疑难危重症诊疗中心联盟,集中力量开展疑难危重症诊断治疗技术攻关,提升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

  推进市级医院高质量发展,强化市属医院优势专科能力建设,加强临床研究和重点专病攻关,全力争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百千万工程”项目,打造重点医院省内先进、区域领先的专科群体系。

  按照网格化布局建设城市医疗集团,统筹网格内医疗资源,形成以市带区、区社一体的发展模式。提升区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每个区原则上设置1所区办综合医院和1所区办中医医院,南澳县整合设置县办医院。强化高水平医院对区县医院的人才和技术支持,支持市级及以上医院通过合作共建、对口援建、托管、专科联盟等多种形式提升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补充,构建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除外),人口较多或村卫生室难以覆盖的行政村应适当增设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3至10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或者服务区域较大的,可以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新建或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加大力度支持社会办医

  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我市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不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作规划限制,实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口腔、妇儿、中医、康复、护理等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多层次、有特色方向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加强社会办医的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鼓励和规范社会办医院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加入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的医联体以及组建专科联盟。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在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满5年的医师,可全职或兼职开办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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