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中介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近日,山西省住建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对做好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工作提出5个方面具体要求。
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通知》明确,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屋买卖、租赁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经登记或被取消登记的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或曝光,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制
规范实名制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从业信息或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将是否实名制服务列入违规行为常态化巡查内容,对未实名制服务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
加强人员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或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合法解除聘用关系后,应配合从业人员办理证书转注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从业人员可向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立即划转。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落实信息公示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服务委托书、资金监管方式等事项,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代办服务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严禁强制代办、捆绑收费。
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鼓励从业人员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鼓励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房地产经纪协会、学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升经纪从业人员执业技能水平,提升经纪行业服务质量水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自主培训、参加行业自律组织培训和委托第三方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活动,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操守及业务素质,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职业资格证书。
违规情节严重取消其网签资格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发改、金融、网信等部门对接协调,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并将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事实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对能改正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该立案查处的依法处罚、该停业整顿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清出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网签资格,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全部、及时、准确地将房地产经纪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