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本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标准:根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以下30种大型犬、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体高(肩高)超过61cm以上的成年犬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