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1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 (20233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 1:位于兴化市田街道凤凰村集体、解楼一组、解楼二组、解楼三组、解楼四组、解楼五组、解楼六组、解楼七组凌沟二组、凌沟三组、凌沟四组,新联合村集体、新联合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拟征收地块 2:位于兴化市垛田街道凤凰垛村集体、解楼一组、解楼二组、解楼三组、凌沟二组、凌沟四组,新联合村集体、新联合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一)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地块 1 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集体所有土地0.6265 公顷(9.3975亩)其中,农用地0.0130 公顷(0.195 亩),含耕地0.0123 公项 (0.1845亩);建设用地0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6135 公顷(9.2025 亩);
2.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1.6468 公顷(24.702 亩)。其中,农用地 1.6468 公顷(24.702 亩),含耕地 1.2858公顷 (19.287 亩);建设用地 0 公 (0亩),未利用地0公顷 (0);
3.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1.0598 公顷(15.897 亩)。其中,农用地 1.0598 公顷(15.897 亩),含耕地 0.7674公顷 (11.511 亩);建设用地 0公顷 (0 亩),未利用地0公顷 (0);
4.拟征收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1.2251 公顷(18.3765 亩)。其中,农用地 1.2245 公顷(18.3675 亩),含耕地1.0707 公顷(16.0605 亩);建设用地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0006公顷 (0.009 亩) ;
5.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四组集体所有土地 0.6896 公顷(10.344 亩)。其中,农用地 0.6894 公顷(10.341亩),含耕地 0.5813公顷(8.7195 亩);建设用地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0002 公顷(0.003亩);
6.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五组集体所有土地 0.4877 公顷(7.3155 亩)。其中,农用地0.4873 公顷(73095 亩),含耕地0.4420公顷(6.63 亩);建设用地0 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004 公顷(0.006亩);
7.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六组集体所有土地 0.0237 公顷(0.3555 亩)。其中,农用地 0.0237 公顷(0355 亩)含耕地0.0237公顷 (0.3555亩);建设用地0公(0亩),未利用地0公(0);
8.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七组集体所有土地 0.4138 公顷(6.207 亩)。其中,农用地 0.4133 公顷(6.1995 亩)含耕地 0.4022公顷 (6.033 亩);建设用地0公顷 (0 亩),未利用地0.0005 公顷 (0.0075亩);
9.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凌沟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1838 公项(2.757 亩)。其中,农用地 0.1838 公顷(2.757 亩),含耕地 0.1838公顷(2.757 亩);建设用地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 亩);
10.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凌沟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0.2627 公顷(3.9405 亩)。其中,农用地 0.2625 公顷(3.9375 亩),含耕地 0.2605公顷 (3.9075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2 公顷(0.003亩) :
11.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凌沟四组集体所有土地 1.0966 公顷(16.449亩)。其中,农用地 1.0964 公顷(16.446 亩),含耕地 0.9179公顷(13.7685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002 公顷 (0.003 亩);
12.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集体所有土地 0.0277 公顷(0.4155亩)。其中,农用地 0.0001 公顷 (0.0015 亩),含耕地0.0001 公顷(0.0015 亩);建设用地0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0276 公顷(0.414);
13.拟征收田街道新联合村新联合二组集体所有地 1.0355公顷(15.5325 亩)。其中,农用地1.0354 公顷(15.531亩),含耕地0.8477 公顷(12.7155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二)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地块 2 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集体所有土地 0.0002公项(0.03 亩)其中,农用地 0.0002 公顷 (0.003 亩),含耕地0公顷 (0亩);建设用地0公顷 (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0.4713公顷(7.0695 亩)。其中,农用地 0.4713 公顷(7.0695 亩),含耕地 0.006 公顷(6.009 亩);建设用地 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0 公顷(0 亩);
3.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1932 公顷(2.898 亩)。 其中,农用地 0.1932 公顷(2.898 亩),含耕地0.1338公顷(2.007亩);建设用地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 亩);
4.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解楼三组集体所有土地 0.3875 公顷(5.8125 亩)。 其中,农用地 0.3875 公顷(5.8125 亩),含耕地0.2919公顷 (4.3785 亩);建设用地 0公 (0亩),未利用地0公 (0);
5.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村凌沟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0052 公顷(0.078 亩)。其中,农用地 0.0052 公顷(0.078 亩),含耕地 0.0052公顷(0.078 亩);建设用地 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0公顷(0 亩);
6.拟征收垛田街道凤凰垛村凌沟四组集体所有土地 0.0003 公顷(0.0045 亩)。其中,农用地 0.0003 公顷 (0.0045 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项(0亩);
7.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集体所有土地 00293 公顷(0.4395亩)。其中,农用地 0.0002 公顷(0.003 亩)含耕地 0.001 公顷(0.001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291 公顷(0.365 亩);
8.拟征收垛田街道新联合村新联合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1485公顷(2.2275 亩)。其中,农用地 0.1476 公顷(2.214 亩),含耕地 0.0538公顷 (0.807 亩);建设用地 0公顷 (0 亩),未利用地 0.0009 公顷(0.013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 (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 (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3 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截止2023年11月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邮编:22579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 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3]20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 (2023)3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
拟征收地块 1:位于兴化市垛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张庄七组张庄九组、张庄十组、张庄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拟征收地块 2:位于兴化市垛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张庄七组张庄九组、张庄十组、张庄十一组、张庄十二组、张庄十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一)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地块 1 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所有土地0.1531公顷(2.2965亩)其中,农用地 0.0006 公顷 (0.009 亩),含耕地0.0005 公顷(0.0075亩):建设用地0 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1525 公顷(2.2875 亩); 2.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七组集体所有土地 0.7504 公顷(11.256亩)。其中,农用地 0.7504 公顷(11.256亩)含耕地 0.5383公顷(8.0745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 (0亩)
3.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九组集体所有土地 0.6063 公顷(9.0945 亩)。其中,农用地 0.6021 公顷(9.0315 亩),含耕地 0.4384公顷 (6.576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042 公顷(0.063亩);
4.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组集体所有土地 0.4928 公顷(7.392 亩)。其中,农用地 0.4928 公顷(7.392 亩),含耕地 0.4031公顷 (6.0465 亩);建设用地0公 ( 亩),未利用地0公顷 (0)
5.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1.8283公顷(27.4245 亩)。其中,农用地 1.8278 公顷(27.417亩),含耕地1.4982 公顷(22.473 亩);建设用地0公顷(0 亩),未利用地 0.0005公顷 (0.0075 亩)。
(二)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地块 2 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集体所有土地0.0704公顷(1.056亩)其中,农用地 0.0021 公项(0.0315 亩),含耕地0.0021 公顷(.0315亩);建设用地0公顷( 亩),未利用地 0.0683 公顷(1.0245 亩);2.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七组集体所有土地 0.4345公顷(6.5175亩)。其中,农用地 0.4345 公顷(65175 亩),含耕地0.2671公顷 (4.0065 亩);建设用地0公( 亩),未利用地0公(0;
3.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九组集体所有土地 0.0091 公顷(0.1365 亩)。其中,农用地 0.0091 公顷(0.1365 亩),含耕地 0.0002(0.003 亩);建设用地0公顷 (0亩),未利用地0公顷 (0公顷);
4.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组集体所有土地 0.0789 公顷
(1.1835 亩)。其中,农用地 0.0789 公顷(1.1835 亩),含耕地 00387公顷(0.5805 亩);建设用地0公 (0亩),未利用地0公顷 (0)
5.拟征收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 1.3645公顷(20.4675 亩)。其中,农用地 1.3643 公顷(20.4645 亩),含耕地11326公顷 (16.989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2公顷(0.003 亩) ;
6.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 0.0870公顷(1.305 亩)。其中,农用地 0.0869 公 (1.3035 亩),含耕地0.0640 公顷(0.96 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 0.0001公顷 (0.0015亩) ;
7.拟征收垛田街道莲溪湖村张庄十八组集体所有土地 0.0383公顷 (0.5745亩)。其中,农用地 0.0383 公顷(0.5745 亩),含耕地0.0192 公顷 (0.288 亩);建设用地0公(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88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 (区) 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 (2020) 9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苏政发 (2021) 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兴化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nghua.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 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日,自 2023 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 年11月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邮:22579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兴化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规定期限内即2023 年10月8日至2023 年11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兴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分局(联系人:刘钢;电话:1333778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来源:兴化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