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1日电 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9月20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二是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三是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重庆市市财政局解读称,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举例而言,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王某,2017年3月20日在重庆两江新区新购普通住房一套A,2019年10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A住房是王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王某需缴纳A住房2019年11月至2023年9月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王某另持有第二套普通住房B,于2019年10月20日在重庆江北区新购,2021年7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B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王某需从2021年8月起按年缴纳持有B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据公开报道,重庆自2011年1月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成为两个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重庆版的房产税政策,重庆市的主城九区都属于试点的范围,征收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2017年,由于重庆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现象,个别区域和少量楼盘成交量和价格出现异动,引起市外少数企图炒房者跟风。对此,重庆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房产税政策,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人员征收房产税的范畴从二套房调整为首套房。
对于重庆此次政策调整,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说明,对于首套房认购落实了宽松的政策导向。目前只有重庆和上海对住宅楼征收房产税,重庆政策代表了房产税领域的放松导向。这是各地认房不认贷、限购取消后第三类比较重要的政策放松,有很强的信号意义。
“认房不认贷政策属于金融政策、限购取消属于行政政策,而此次房产税政策则属于财税政策。至此,各地政策宽松三把斧已经齐全,即覆盖到了金融、行政和财税,充分体现了政策放松的涉及面较广。这一点具有非常好的导向。”严跃进进一步表示,总体上目前各类政策,都是朝着降低购房成本、鼓励购房需求积极释放的方向推进。(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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