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证监会官网发文,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新的要求,同时提出,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日前,沪深交易所就新近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进行解答。7月下旬,证监会发布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其中的关键词都涉及到上市公司中“关键少数”持有股份的减持。
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创立、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但近来,这些“关键少数”在持有股份减持上“花式”频出,包括大股东和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等,以至于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对减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关键少数”对所持上市股份进行减持,只要合法合规就无可非议。减持的原因也可能很多,比如筹集资金在新的领域进行投资等。但如果采取“花式减持”的方式避开监管,不但会损害这些“关键少数”的人格信誉、商业信誉,还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判断。
要看到,即便正常减持,也会常常被解读为大股东或者重要股东不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如果一些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采取各种手段退出的话,又如何增强普通投资者的信心?如何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要从融资市场转变为投资市场,要为投资者提供有成长性、透明度好的资产,这是将来的方向。这一点,一些“关键少数”的减持操作无疑是提供了负面教材。
企业上市不是“掏一把火”就走的过程,而是一个促进其长远发展的过程。这是要强调“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也就是对企业发展和投资者收益的责任意识。
其次是要强调“关键少数”的风险意识。
证监会日前表示,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
近期各项政策出台对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随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既往出现的一些行为,比如利用内部人信息优势及投票权优势、操纵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使之配合自己高价减持,就触及到了更多法律问题,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再次是在鼓励市场信心方面,“关键少数”要有“表率意识”。
近来,除了一些上市公司做出回购股份的决定之外,还有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减持的承诺,更有不少股东承诺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其中既有国资背景的企业,也有民营上市公司。这不仅体现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更体现出对行业、企业未来发展的看好,体现出提高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更好回报投资者的意愿。
这需要“关键少数”做出表率,尤其是不要做出“自己抽梯子”的行为进行“花式撤退”,这不但会严重影响到更多的投资者信心,也会使企业进入更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