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未成年人欺凌同学的事儿,各大媒体都报道了。实在太让人震惊了。施暴者这么小,年龄还是个位数,手段却那么残忍,情节那么恶劣,简直令人难以想象,拿金刚钻都很难凿出这么大的脑洞,小说都不敢这么写,结果愣是发生了。
他们并不止单纯地殴打和辱骂同学,官方用词叫极端欺凌,估计也是实在不好启齿。
现实永远比虚构更加魔幻。站在受害者角度,当事小孩这辈子几乎被毁了,一生都会伴随深刻的心理阴影。作为父母,恐怕也会一直在痛苦、自责中度过。
现在处罚结果已经出来了。当事学校校长被解职,两个副校长以及班主任和生活老师被辞退,学校被罚缩减招生。
这部分我还是非常认同的,寄宿学校长期发生这种事,老师如果完全不知道,那是严重失职。都是小学生,心机能有多深,一开始肯定会报告给老师。其他孩子也都看到了。如果说一个班的小孩都守口如瓶,我是不信的。
老师如果知道了却不作为,不干涉,不采取措施,而放任暴行,那就是严重渎职。辞退都是轻的,甚至应该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开玩笑,补课都算违法,坐视学生被欺凌难道不算违法?搞得我都快不认识违法两个字了。
老师校长是应该严惩,至少要让所有畏惧权势而不作为的老师明白,身为老师,就该给学生遮风避雨,而不是任由学生遭受狂风暴雨。
另一方面,对于施暴的孩子及其父母,惩罚又太轻。甚至可以说没有惩罚。施暴者仅仅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以及对他们的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指导。
这不就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吗?训诫是啥?叫到公安局骂上两个小时?这不就跟玩儿一样?古时候皇帝做错事还要写个罪己诏,皇后做错事,还要罚抄个女诫女则啥的,这两小恶魔,犯了这么大的错,给人家造成身心伤害,被骂一顿就没事了?
别问,问就是他还是个孩子啊!
问题是,还是个孩子就能这么恶毒,放任下去可怎么得了?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早熟了,他们不但知道如何施恶,还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保护伞护着,他们可能比一些成年坏人,做事更没底线,更加无所忌惮。当年那个13岁杀害女童的男生,不是就口出狂言:我才13岁,不用负刑事责任!
好家伙,用词精准到位,他要是不懂法,可能还真不敢杀人。
从12岁把幼童从高楼上扔下去的女孩,到13岁qj杀害女童的男生,再到欺凌同学的校霸,未成年恶魔们作起恶来甚至可以毫无目的,只为取乐。
可惜的是,这些未成年恶魔无一例外,都没受到什么惩罚。按照我们的法律,14岁以下儿童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接手教育。
事实上,现在对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本都是不了了之。像之前把小男孩扔下去那个冷血小姑娘,后来举家搬到新疆去了,将来她成年以后求学工作,档案上完全看不出她曾经亲手想要结束一个无辜孩子的生命。
现在这两个伤害同学的孩子,只要改个名字换个城市,一样可以活得好好的。将来考大学找工作,别人也一样看不出,他们曾经做过那么过分的事。
只要年龄够小,作恶的成本就无限趋近于0。
未成年保护法,未见得保护过多少无辜的未成年,倒是庇护了不少未成年小恶魔。
话说以前曾经有过一个地方,叫工读学校。凡是违法的未成年都会被送去那里。那个地方管理很严格,除了学习外,还会进行大量的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
我认为工读学校还不错。第一、它把未成年和成年犯罪分子隔离开,不至于像个大染缸,孩子送进去以后越染越黑。
其次,它把违法乱纪的孩子和普通孩子区分开。不至于让更多无辜的孩子遭殃。其他孩子的家长也不至于担惊受怕。
最后,读了工读学校的孩子,基本上很难回到高考的正轨上。多多少少对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威慑:犯了错总要付出一点代价。影响前途已经是最轻微的惩罚了。毕竟施害者只是考不了大学,受害者失去的,可是尊严甚至生命啊!
有这么一个会损害孩子前途的工读学校在,父母多少也会对管教孩子更加上点心吧。
然而就这么一个小小的惩罚,也被取消了。原因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教授郭星华提出:送工读学校,就已经是对孩子产生了心理伤害。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不应该给未成年人很早帖一个标签——你是一个有不良行为的人。他本来可以矫正的,但因为这样,他可能从此真正成为一个对社会有害的人,这是真正的交叉感染。
很想请问郭教授,伤害同学的两个孩子,难道不应该给他们贴个标签,让他们远离同学,也让他们的同学远离未来可能受到的伤害吗?
您担心未成年施害者产生心理伤害,那么是否考虑过被他们伤害的未成年孩子该如何解决心理问题呢?把有前科的孩子投入普通孩子的环境,这难道不是把老鼠屎扔进米饭里的做法,这难道不是真正的交叉感染?
像这两个孩子,“欺负”同学上瘾,让他们换个环境,就能解决问题了吗?如果将来他们隐姓埋名,换个学校,继续欺负同学,甚至xq同学,谁又该为此买单?
对“恶”的宽容,就是对“善”的残忍。很好奇郭教授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和这样的孩子做同班同学。毕竟不愿意的话,可是会对他们产生心理伤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