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0月2日讯(记者 王向荣 通讯员 王宏)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三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优化调整,涉及首付款比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自10月15日起施行。
为提振扩大消费,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领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30%不变。
二、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此项提取政策受益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即职工本人家庭、双方父母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均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本通知调整事项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业务不予追溯调整。原《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烟住征〔2021]2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