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租赁资金将纳入专户监管

时事新闻2023-09-14 08:24:46无忧百科

合肥住房租赁资金将纳入专户监管

  9月12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悉,合肥市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恶性竞争,近期个别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合肥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将住房租赁资金纳入监管。

  纳入监管的住房租赁资金包括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3个月以上的租金、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以及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向专户缴存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

  单次收取租金在3个月(含)以内、押金在1个月(含)租金数额以内的,或本通知印发前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已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纳入监管,承租人要求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和专户信息。已设立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0日内开立专户,并向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交专户信息。

  同时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场所公布专户信息,并在网络发布平台、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示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向承租人出示其与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协助承租人将租金、押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管租金和押金。

  符合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关系终止;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注销合同备案;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终止住房租赁合同,注销合同备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任一条件时,租赁资金监管解除。

  《征求意见稿》提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公示专户的,暂停房源发布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确保专户中的最低监管额度资金足额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不能按要求存缴到位的企业名单。

  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平台对未经实名认证、未按规定使用住房租赁资金专户、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依据相关规定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租赁当事人双方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记者 檀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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