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萧山一网友在萧内网App发帖:
别人农村有房要出售,我想买,签协议,假设以后碰到拆迁啥的,一点都没有保障吗?
评论区过来人表示,这事确实不那么有保障,想去农村住建议还是租比较好。
网友@顺理成章:我劝你要么还是租几年好了。我有经历,机场附近买的地基自己造的,赔机场噪音费的时候就牵扯不清了,结果分去40%,万一拆迁肯定不简单,虽然我们签的协议上所有利益都属于我们,但涉及到利益上法院判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一招打败。
网友@太阳就要落山了:没有,我亲戚有买,但是他们已经了解过了,拆迁最多只有安置费,别的都拿不到的。
网友@dongchen:我家是宁围的,同村买了一个宅基地,还是亲伯伯,拆迁时安置费过度费什么补贴全部归原房主,只有房子评估出来的钱是你们的,但是这个钱是打入原房主的,看原房主良心,大家协商解决的。
网友@昨日重现:给你专业一点的回答,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的,哪怕你去公证处也不会给你公证的,只能签订协议,最后第三方的人在,打款以转账记录为准。关于拆迁的,土地是他的,房子已经卖给你了,所以拆迁分的房子跟你一点关系也没有,赔的钱才是你的,但是你要保存好你们的协议。我领导早两年临浦买了,所以我比较了解这个。
转让宅基地后遇拆迁,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吗?拆迁利益分配受影响吗?
萧山司法曾发布过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余某(并非沈某所在村村民)与沈某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萧山区某处宅基地上房屋以65万元转让给余某,沈某同意房屋遇到拆迁时,与房屋拆迁有关的一切赔偿归余某享受。
合同签订后,余某支付了购房款,沈某交付房屋。
2017年,因房屋拆迁,余某与沈某另行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安置面积归沈某,征迁赔偿款中,房屋及装潢和全部腾房奖归余某,个人奖励部分,80%金额归余某,其余归沈某。
双方对于拆迁利益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形成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房屋转让同时涉及所在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关,因余某并非沈某所在村村民,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然而,2017年房屋拆迁后,余某与沈某签署的协议,系双方达成的对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方案,是双方关于拆迁利益划分自愿协商的结果。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应当认定为有效。
因此类似本案,在法院实务审判中,尽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而关于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约定一般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尤其是利益出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来源:萧内网友、萧山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