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侵犯商业秘密案做出终审判决: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员工王某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连带赔偿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图片截取自天眼查
判决书显示,王某在离职后于2019年12月加入网易有道,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原公司学员信息,以成立QQ群发消息等方式诱导学员转报有道精品课,网易系两公司在明知此行为存在侵权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学员信息并获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涉及如下主要焦点问题:猿力公司的涉案学员ID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王某、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如何分担责任以及关于原告损失范围的认定。
猿力公司的涉案学员ID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1.利用涉案学员ID,通过猿力公司内部系统可以直接和学员取得联系,进而能够开展课程推广等一系列活动,故涉案学员ID属于经营信息;2.涉案学员ID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已构成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针对责任分担,由于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与王某利用猿力公司涉案学员ID组建QQ群推广有道精品课存在合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一审判决因为单位和员工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后果,而认定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针对损害的赔偿范围,猿力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损害在于本属于猿力公司的培训学员或者交易机会因为王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被网易信息公司和网易计算机公司获取。故网易计算机公司与网易信息公司既是直接造成猿力公司受到损害的主体,也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获益的主体。一审鉴于猿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三上诉人的实际获利,而依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网易信息公司和网易计算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并无不当。但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除与网易信息公司、网易计算机公司共同造成猿力公司损失之外还有其他损害行为的前提下,一审判令王某单独承担100万元赔偿责任的判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前报道,2021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被告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4000元。随后,网易系两家公司及王某就此上诉。
2023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维持了一审关于王某、网易有道两家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判决其连带赔偿猿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