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江苏南京市江宁区一小区业主报料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日前将小区部分公共收益以红包的形式发给业主,每户200元,然而8月29日,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说该笔收入为业主偶然所得,每户业主需缴纳40元个人所得税。
当地税务部门的这一操作让很多网友不解,小区的公共收益,理论上已经是税后收益了,发到业主的手上,为何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不是属于重复征收?
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说法,“利用公共收益为小区业主发放红包,发放红包应为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正如有律师分析的,以偶然所得来定性这笔收入,其实站不住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何为偶然所得?在修订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界定——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并不包含小区公共收益分红一项。就像字面意思所显示的,偶然所得主要是指那些偶然性、随机性较高的收益,但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小区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比如广告、租金、停车费等等,把它列为偶然所得过于牵强。再者,小区公共收益不仅已经缴过税了,而且从业委会发给小区业主,也并不是一次转移,而只是把本身属于全部业主的收益,还给业主罢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租赁广告、收停车费等,业主委托物业经营,本身就是利用属于全体业主的一些公共区域经营产生的收入。把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从公共账户上拿回来,归还给广大业主,还要按照偶然所得扣20%的税?这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
也正是因为适用法律有误,当地税务部门敦促业委会办理代扣代缴,也存在一定问题。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选出来的执行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它根本就没有代缴代扣税款的权限,让它去代缴代扣也没有法律依据。
面对业主的投诉,目前,当地税务部门表示此事定性还有争议,他们将与小区业委会进一步沟通处理。这才是地方政务部门处理事务的应有态度。税收法定是基本原则,征税行为一定要严谨,做到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如果存在适用法律的争议,更应该慎之又慎。
如今消费正被提振,减税降费已成为共识,在此背景下,200块钱的公共收益还顶着重复征收的嫌疑征税,太不合时宜了。对业主来说,200元的红包哪怕扣掉40元,谈不上什么巨大损失,但缺少明确法律依据的个税征收,传递出的征税冲动,并不是一个好的示范。不管怎么说,避税要打击,但要保证税收的谦抑性,就一定要克制变相乱加税的冲动。(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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