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配套支持方面,《条例(修订)》规定,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鼓励、支持幼儿园延长在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和家庭托育点。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工业园区等提供托育服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根据《条例(修订)》,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条例(修订)》强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