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公示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依据《民法典》、《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和《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9日。公示期间收集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燕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反馈。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移交行为,依据《民法典》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和《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和《 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 设管理办法》文件中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和配套教育设施。
第三条《三河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寓类和商务办公类项目应配建的公共服务用房涉及 的移交管理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主体。
第五条公建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接收单位。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社区党群综合服务场所、 文化活动室)接收单位为镇或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用房接收单位为市民政局;警务室接收单位为市公安局;社区卫生服务站、 小区卫生站和婴幼儿照护设施接收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局;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站接收单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燕郊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配套教育设施和室内体育 设施接收单位为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六条公建配套设施属国有公共资源, 由建设单位配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接收单位, 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七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30 日内,各接收单位按照业务职能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协议应对公建设施的位置、 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作出约定)。建设过程中, 建设项目转让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 并重新签订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设施应在首期 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持与接收单位签订的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进行联合验收前, 应当向相关接收单位提出公建配套设施现场核验申请, 现场核验合格的,5日内与接收单位签订《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协议》 (协议应对公建设施的产权归属、 交付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将公建配套设施正式交付接收单位。现场核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持 《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协议》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各接收单位按照行业规定和使用需求制定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和 《公建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协议》范本,《协议范本》经各接收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后, 报市政府备案。各接收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定的《协议》范本内容, 确需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符合《协议》 规定的,接收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拒绝接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首次登记时, 公建配套设施的首次登记工作应与住宅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权属情况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自项目首次登记后30日内, 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将公建配套设施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合接收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接收单位抄告市行政审批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纳入行业部门审批“黑名单”。同时, 将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 录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 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接收单位自接收公建配套设施之 日起及时配备工作人员和相关设备,做好经费保障, 确保公建配套设施及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和燕郊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两年。
来源:燕郊高新区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