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5日电 瑞斯康达15日盘后公告,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770万元。
据公告,瑞斯康达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9月14日,瑞斯康达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瑞斯康达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
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8132.9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以上事实,有瑞斯康达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斯康达公告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案责任人员均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其中,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2020年11月18日起)李月杰牵头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朱春城积极参与、实施专网通信业务。
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7日)高磊参与决策,同意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分管财务,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调度。
瑞斯康达副总经理邵万喜负责协调专网通信业务。
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任建宏和王剑铭,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冯雪松参与决策,同意引进专网通信业务。
经综合考虑前述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等,李月杰、朱春城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磊、邵万喜、王曙立、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是瑞斯康达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王曙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级市场方面,瑞斯康达15日收跌4.13%报7.9元/股。
据不完全统计,“专网通信”骗局在A股持续发酵,目前已有十余家上市公司披露称牵涉其中,包括:上海电气、凯乐科技、宏达新材、国瑞科技、江苏舜天、合众思壮、、恒宝股份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