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调整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
● 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父母公积金
缴存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 新增新市民、青年人按月租房提取业务
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每月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提取公积金。
● 支持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
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本人及配偶可按照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 异地公积金贷款无户籍限制
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德州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
● 提高现售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现售房屋,能够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贷款人,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本通知自2023年9月30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30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努力提高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特出台本系列措施。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3〕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提取子女、父母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条件,在原来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的基础上,增加了可提取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缴存人及配偶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中的任何一项,作为关系证明。
(二)新增新市民、青年人按月租房提取业务。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具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每月可按照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公积金。新市民是指未获得缴存地户籍或获得缴存地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如出现中间断缴且不补缴的情况,则不能提取上月缴存金额,需继续正常连续足额缴纳满3个月后再办理提取。
原定额租房提取业务仍继续执行按年提取。
(三)支持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本人及配偶可按照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将多子女证明材料、租房发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提取依据。
(四)异地公积金贷款无户籍限制。扩大公积金受益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申请德州公积金贷款时,取消了必须有一人为德州本地户籍的条件限制。
(五)提高现售房屋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推动德州市房地产现房销售,对能够提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的贷款人,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
四、其它
1.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缴存人不必提供原件。
2.本政策自2023年9月30日起实施。本次调整未涉及到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