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函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推行房票安置政策,由区住房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拟订了《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以书面或者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相关地址或邮箱。
联系人:胡雯 联系电话:0797-66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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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8 日
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推行房票安置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我区房票安置工作,成立赣州市南康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房票制定、使用、结算以及房票安置政策宣传推行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审核。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发集团、区林业分局、区住房中心、区项目推进中心、区税务局、区司法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康分中心、区教科体局、南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责任成员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定推进。
二、房票制定与发放
由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房票,建立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一)房票发放范围:南康区东山朱边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及蓉江岭背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二)房票发放方式: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协议补偿金额(含弃房奖励)的80%(取5万元整)以房票形式发放至被征迁人,剩余20%及不足5万元整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分5万、10万、20万和50万元整进行制定。被征迁人可根据补偿金额任意选择房票数额,不足5万元金额部分的,给予现金发放。
(四)房票试行时间:本次房票试行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制:房票实行实名备案制,房票可转让、赠与、继承,赠与、继承需办理赠与继承公证书。房票转让、赠与、继承需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房票未登记备案的,或房票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以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信息为准;房票损坏或遗失的,可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重新补发。
(二)使用范围:房票使用人可在南康区范围内选择购买合法在售的一手商品房(含住宅、商铺、车位、车库)。房票使用人购买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房票使用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足部分自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同时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进行报备。
(三)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
(四)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购房资金(含房票奖励资金)结算,每年定期结算两次,结算时间为7月份和12月份。
2.到期结算。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不享受奖励政策,可凭房票、本人身份证明及转让备案证明等材料向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兑付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不予兑付奖励资金。房票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不予现金结算。
3.资金结算。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按以下流程对房票结算资金进行申报及拨付。
(1)房票发放。完成征地拆迁资金审核备案流程后,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对选择房票安置的拆迁户发放房票,并登记备案。
(2)结算申报。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后,有关房地产企业在结算规定时间节点前15个工作日将结算资料交至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
(3)资金报审。区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结算节点收齐并汇总房地产企业结算资料,对使用的房票金额及房票奖励金额进行核定,核定后提出核实意见向区政府请示。
(4)部门联审。区财政局根据核实意见提出资金意见报至区政府。
(5)资金拨付。区政府对房票安置工作专班办公室的核实意见和区财政局的资金意见进行批复。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金额拨付资金至区住房中心,再由区住房中心拨付至相关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奖励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出具日期起18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5%奖励;在181日到360日(含)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10%奖励;在361日到房票有效期截止时间内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的5%奖励;奖励计入房票,与房票一体使用。奖励期限按房票出具日期至购房合同网签日期计算。
五、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房票票面金额及奖励资金的兑付工作。
(二)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全区在售房源情况,加强房源信息公开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配合房票购房,确保房票使用人按需自由选择房源,保障房票能正常使用,确保房票使用人与一般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获得同等待遇。
(三)区住房中心。建立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工作。
(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管理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五)区审计局。对房票发放使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六)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房票发放具体工作,协助房票登记、备案、结算等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房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法律责任
(一)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结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南康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