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3〕69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对部分提取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已办理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提前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除外),须于提取之日起满12个月方可办理该套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委托扣款业务。
二、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三、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内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1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