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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考点专题
近三年热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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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定义
网络暴力是指一种由大规模网民群体借由网络媒介技术发起的,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大规模、非理性的攻击,并对当事人身心、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社会价值观并干扰社会管理。
网络暴力概念的三种观点
(一)道德说:这一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基于道德层面上的暴力行径。由于赛博空间的虚拟现实性及网络的脱域性,互联网成为映射现实,集有形与无形为一体的公共场域,人们在互联网场域中的行为不过是现实行为的反应——站在道德伦理制高点,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通过舆论的集结强制对他人进行道德约束。
(二)异化说: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临时集合的网民,其言论发酵后造成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损害。且当事件发酵到一定程度,真相易被居心叵测的谣言取代,理性被情绪化、对立化取代。
(三)利益损害说:网络暴力可能致使当事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它不仅表现为线上的暴力,发酵到一定程度会进一步延伸至线下行为暴力,造成现实层面的利益损害。
网络暴力的特征
第一,主体不确定性。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匿名机制,网络空间集聚着众多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并且隐匿他们的个人信息于平台的身份后台化机制之下。因而在“群起而攻之”的网络暴力行为中,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第二,过程易操作性。网络暴力往往由行为主体通过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对被网暴者进行谩骂、侮辱,而随着“复制”“粘贴”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可以以极少的时间成本实施暴力行为。
第三,后果的实在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从语言攻击到人肉搜索,都会对当事人身心、财产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甚至会危害生命安全。
网络暴力的类型
第一,言语暴力。福柯曾指出话语是一种“我们对事物施加的暴力”,舆论通过不断对当事人的话语攻击,对相关利益者造成心理负担或实在性伤害。言语暴力的初衷从根本上可分为仇官仇富、济贫扶弱、立己反异,它主要表现为话语攻击、恶搞、道德审判、谣言诽谤等。
第二,隐私泄露。隐私泄露及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网络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隐私,对当事人造成精神性及现实性伤害。某种程度来说,这种“网络通缉”大大提高了揭示真相的效率,扩展了舆论监督的范围;但这种逾越了人权与道德边缘的人肉搜索会对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并且朴素正义的初始动机在娱乐至死的时代会不断扭曲、偏离道义。
第三,线下恶性群体性行为。网络暴力所有类型中对客体伤害最直接、最恶劣的一种类型就是线下恶性群体性行为。在网络舆情事件持续发酵的过程中,受众会受到感染机制的影响,情绪和心理会逐渐朝极端方向发展,并具有将暗示的观点转变为行动的倾向。
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突出与公民心理焦虑
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必然引发一系列如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均、社会阶层差距大等现实问题,种种问题加重弱势群体的心理压力并转化为存在性焦虑状态。伴随社会不公平的增多与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人们的心理结构失衡与相对剥夺感更易产生,负面情绪的积聚和蔓延在现实中难以疏解的情况下,便会转向开放化、平等化的网络空间,并将自己的不满在网络热点事件中进行宣泄。如当负面事件与官二代、富二代这些群体相关时,网民的批判往往超过对普通人的指责。
(二)网络环境:匿名性下的非理性与负面情绪广场效应
匿名性、高度自由化的网络空间使得社会监管与自我监督弱化,网民责任感低致使言论难以控制。首先,网络的匿名性与虚拟性使得自己的真实身份后台化,由而导致网民对网络暴力目标产生更少共情;其次,网络发言的低门槛与信息混杂性,使得理性对待社会事件的网民愈发稀缺,肆无忌惮的人身攻击才是常态;加之网络群功能导致负面情绪在同质性群体中大量蔓延,伴随网络商业化运作模式的介入,利益驱动下的大量网络推手以煽动性标题来吸引眼球、煽动舆论,令负面情绪在强化中产生广场效应。
(三)网民群体:泛道德文化心理与猎奇从众心理驱动
网络暴力肆虐离不开网络行为主体,网民群体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与他们猎奇、娱乐、从众的心理状态也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道德话语在中国人心灵深处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于是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此外,“沉默的螺旋”机制之下,感知到自我与群体态度不相符时,来自社会或个人自身的压力促使个人趋向于与群体保持一致。因而,一旦嫉妒与怨恨、公愤与私仇占据上风,网络空间就将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
(一)难以塑造群体认知
在技术与资本合谋的逻辑下,中心节点、算法、政治宣传与资本文化深入影响甚至取代个体理性的思考。资本平台为快速攫取利润,通过“过滤泡技术”精确匹配、塑造用户兴趣,将其困于精心打造的茧房之中。
网络水军们“各司其职”操控着“无意识”的用户,从个人污名恶化到群体污名化,如专家变“砖家”、理智发言者称为“理中客”——新型网络暴力技术以图文、视频全方位覆盖的形式介入舆论,且识别难、追责难,危害极为严重。因此,治理网络暴力的重点应转向提升个人理性,增强个体独立思考与批判性思维。
(二)难以约束群体行为
信息技术打破了原有物理空间中身份显现的二元主体关系,使得现有治理只能在暴力发生后由受害者对少数特定主体进行诉讼,并且这场“多数人的暴政”常常难以确定具体受害者。
此外,现有治理手段对群体行为的规制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在匿名的社交平台中,充其量只能对少数中心节点进行规制,对以评论、转发等形式参与的“雪崩时的一片雪花”们缺乏有效的规制力。
并且,承担执法者角色的平台存在滥用网络言论审查权以谋求利益的动机,在流量至上时代很有可能演变为“挂羊头卖狗肉”或配合突击行动的形式主义治理。
(三)难以兼顾言论自由与集体秩序
拥有使得民众得以联合起来技术条件的网络,本应该是反映民生民意、监督政府并实现法治的重要平台。绝大部分网民的最终目的是伸张正义,却由于表现形式失范,导致了“善因恶果”。
网民借助网络可以向国家、政府和社会表达意见、观点,监督政府,甚至不惜滥用“私刑”;而平台以法律为依据,但又往往不说明具体的执法依据删帖、控评,反而加剧民怨。法律和平台无法平衡网络空间中的自由和秩序价值,既包括网络言论自由与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平衡,也包括言论自由权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
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一)追溯根源:重塑理性认知,直面根源制度问题
社会管理者需要对网络暴力事件建立理性认知,调整以往快速打压、对抗式的解决心态,正确捕捉隐匿于暴力背后的社会心理与大众诉求,加强各方对话,从根源杜绝类似问题。而大多网络暴力事件是由结构性矛盾所引发,因而政府需要直面制度问题,回归体制,真正解决根源处的社会矛盾,避免危机恶性循环。
(二)直击舆论:爆发期强发力,挖掘暴力特征规律
社会管理者应转变自己作为“社会资源所有者”的心态,注重资源的积极调配。在舆情事件尚未发展为暴力前,积极进行舆论和情绪引导。在爆发期,调用主流官方媒体道清事实原委及相关信息,发挥议程设置作用,避免负面谣言产生。并注重高影响力意见领袖的协同倡导,全面调动社会资源。同时,在暴力事件已经发生后,建立相关数据库,挖掘网络暴力的特征与本质规律,探寻其中社会心理,进而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完备的治理标准。
(三)多方协作:建立协同状态,政府公民多方联动
大多数舆情危机未及时制止的原因在于政府的舆情监测速度过慢,因此,政府应当完善舆情预警机制,精确舆情干预周期,在过往大量舆情数据基础上,建立健全不同阶段、不同舆情状态的预警机制,主动引导议题走向。其次,要注重对于网民数字素养的提升,令其能够自主分辨虚假消息,树立理性批判思维,避免随波逐流被卷入网络暴力事件之中,并加强其不良情绪的宣泄引导,避免“广场政治”的极端悲剧发生。
网络暴力的政策分析
2023年6月9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7日,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权威定义:中文视角下网络暴力信息概念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暴力信息”这一概念首次进行了官方定义:“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从此,我们拥有了中文视角下对于网络暴力最权威的定义。
(二)出台意义:源头、过程、末端全链条治理
6月份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对于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惩治,重点在末端治理。但网络暴力一旦发生,其危害性严重且不可逆,从源头预防、过程遏制或许才是治理网络暴力的良方。因此,7月份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某种程度来说是对前者的补充与完善,两者共同组成了治理网络暴力的完整链条。
(三)规定重点:于赋权与约束平衡之中的平台
《规定》在现有的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如要求其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等。网络平台是网络暴力的主要承载渠道,离网络暴力发生的场域最为接近,同样拥有技术与责任去承担这样的主体责任。
但同时,法律也将部分的执行权让渡给平台,允许其依法依约对违反规定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关闭注销账号等处置措施;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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